面对婚姻中的家庭冷暴力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请求调解,情节严重者,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
离婚诉讼一般是可以旁听的,但是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不能旁听。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同居未必就是事实婚姻: 第一,时间界限,即条件相同的未办理登记结婚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因同居时间不同而性质有别。如1994年2月1日就是一个时间界限。 第二,范围界限。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事实婚姻必须具备这四大特征,缺一不可。而同居范围较广,除合法婚姻和事实婚姻除外,其他均为同居
只要是依法成就的遗嘱都是有有效遗嘱,遗嘱的种类分为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遗嘱。自书、代书、录音、口头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也就是公证遗嘱在效力上可以排除其它遗嘱效力。同时,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应必为书面或录音遗嘱。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方法包括: 1、实物分割,即在不影响财产的作用、价值和特定用途下,对财产进行实际分配。双方各自根据其分割的份额取得应得财产。 2、折价补偿,即由夫妻一方取得共有物,另一方获得相当于共有物一半价格的补偿。共有物的价格,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可以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确定的价值进行分割。 3、价金分割,即将共有物拍卖,双方对拍卖所得进行分割。价金分割是在双方
婚前房产和婚后房产的分割方式不相同,婚前房产大部分属于个人财产,婚后房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
优先抚养权的行使应该考虑如下因素: 1、优先抚养权主张者的年龄因素。实践中优先抚养权主张者大多年龄较大,从生理角度讲这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 2、优先抚养权主张者的体能状况。年龄较大者一般身体较弱,而身体较弱者的人不利于与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3、优先抚养权主张者无重大传染性疾病及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疾病。对于优先抚养权主张者有此状况的,应不准予其行使该
父母给子女出资买房,如果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就算子女的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争取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根据孩子年龄不同,可以参考以下不同建议:两周岁以下的非婚生子女,由于处于哺乳期或者年龄尚小,一般应随母方生活。但这并不不是绝对的,如果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也可以判决孩子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抚养费标准承担方式的种类如下: 1、由父母双方协议; 2、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不去的,法院一般会进行调解,或者延期审理,情节严重的,可能会缺席判决。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收集共同财产的证据,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1、房屋; 2、存款; 3、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等等。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