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关于涉婚房产规定: (一)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二)婚前一方购置的房产,婚后再售如何认定财产权属1、仍然属于婚前财产,但实践中存在离婚时财产来源及区分问题,所以要保留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
子女抚养权的确定标准: 1.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 哺乳期后的子女,即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对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如果父母双方协商无效,则由人民法院综合子女的权益、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的子女抚养,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
非婚生子女改姓程序: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以上规定适用于婚生子及非婚生子,非婚生子在法律上享有和婚生子同等待遇;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1.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属于子女一人,父母将不动产登记在子女名下是赠与。 2.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实际控制人为父母,该房产的真正权利人为父母。在司法实践中,不少夫妻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将房产登记在子女一人名下,但这并不能完全证明房屋的真实产权人即为该名子女,而应考量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通常可将该房屋视为夫妻及子女共有财产。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3
法院按一方当事人提供的邮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若被退回或是无人签收,初步证实对方下落不明。由起诉方当事人或法院有关部门,收集另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杳无音信的补充证据,进一步认定原告交纳一定数额的送达费后,在法院的公告栏和相关媒体上刊登公告,进行公告送达。在公告中,告之对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不及时参与诉讼的法律后果。 公告期限为:国内案件60日,涉外案件6个月。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进行
有下列构成要件: 1.侵权行为的发生。夫妻一方实施了法定的违法行为。 2.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只要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论行为人是故意的或者是过失的,即应当认定行为人有过错。 3.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
有监护权。由于非婚生子女生父母婚姻关系的欠缺,其父母共同行使监护权十分困难。如果生父母没有共同生活,则未与非婚生子女生活的一方便无法与同非婚生子女生活的一方共同行使监护权。因而生父母共同监护在非婚生子女之生父母共同生活的前提下才可以适用。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35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
结婚前,自己帮自己买的保险,属于个人财产,对方无权要求这份保险退保,也分不到这份保单的任何收益。结婚后,用个人财产给自己买的保险,需证明保费来源是个人财产,对方也不能退保、分不到任何收益。共同财产投保的,保险金为共同财产的。个人财产在婚前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在婚后以共同财产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但已缴纳的保险费中有一半属于对方。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17条,夫妻
遗嘱公证档案的管理: 1、立卷、归档、借调、查阅、保管、销毁; 2、要建章立制,提高公证档案管理水平。 【法律依据】 《遗嘱公证细则》 第二条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继承权丧失: 《继承法》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有: 1.男女平等原则。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
离婚房屋分割的方式: 一、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 三、保护妇女子女、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权益; 四、竞价补偿。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