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采取书面形式;约定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是在一方受欺诈或胁迫的条件下达成的;且约定的内容符合法律的规定,不侵犯第三人或者公共利益的,则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
夫妻协议离婚后又住在一起合法,只是没有婚姻法上的夫妻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三条,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1.被要求支付赔偿的一方确实存在《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2.有损害事实的发生。过错方因实施了法定的违法行为而导致婚姻破裂从而离婚,基于此,无过错方受到的财产或非财产损害,具体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应具有因果联系。 4.实施违法行为一方必须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实施违法行为一方必须在主观上的故意,即明知
母亲受虐待,女儿不能代为起诉离婚,离婚诉讼的主体必须是存在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夫妻离婚,只能由夫妻中的一方或者双方提出。并且婚姻是具有较强的人身性和财产性。离婚涉及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和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这些问题的处理都必须当事人亲自提出。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父母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时子女应当开始支付赡养费,但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子女具体应该从什么时候开始支付赡养费。实际生活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是法定的退休年龄,可以认为是没有劳动能力了,所以老人退休的应该开始支付赡养费。 【法律依据】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9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
因婚外情离婚的,当事人可以进行协议离婚,也可以进行诉讼离婚。进行协议离婚的,收集了证明配偶有出轨的证据后,即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出轨的一方存在《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过错的,另一方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方给予自己损坏赔偿。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1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
养老协议包含的内容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 服务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和老年人指定的经常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三)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四)收费标准以及费用支付方式;
如果一方有证据可以证明该财产为婚前个人财产的,离婚时仍属于个人财产,不需分割。不能证明是婚前个人财产的,则一般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等分割。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给孩子多少抚养费,是定期支付还是一次性给付;协商不成的,可以由法院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判决。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判决标准可以依照婚生子女的标准确定。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25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
离婚案件损害赔偿标准的确定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过错程度; 2、认错态度; 3、过错方的经济能力; 4、精神伤害的严重程度;等等。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公证遗嘱在以下情形下会失去效力: 1、遗嘱内容侵害国家、公共或第三人的利益; 2、遗嘱人在立遗嘱后以事实行为改变遗嘱; 3、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等等。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子女无权卖父母的房产。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