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警察射杀华人我国可以管辖,但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的,如果是属于我国的管辖的范围的话,当事人不能选择国外的法院。 涉外刑事案件包括下列三种情况: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外国人犯罪的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符合刑法以下规定情形的外国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公民犯罪和中国公民犯罪的案件。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涉外因素的内容 (1)法律关系主体具有涉外因素,既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组织。 (2)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涉外因素,即诉讼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3)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涉外因素,诉讼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物在外国。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第一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
意外伤害险和工伤保险区别: 1、保险性质不同。 2、存在的法律关系不同:意外险的法律基础是一般的民事合同关系;工伤保险的法律基础是国家管理职能的实现。 3、实施目的不同:意外险是通过顺应人们规避风险的要求而获取利润的一种经营行为;工伤保险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出发点是为了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4、保费缴纳方式不同。 5、保障范围不同。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第一审涉外民事案件的审结时间可以超过6个月;审理涉外民事上诉案件的审结时间可以超过3个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二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
企业海外并购的意义: 1、为了海外上市,需要海外架构。 2、国内市场饱和,需要拓展海外市场。 3、参与国际竞争,需要通过并购消灭竞争对手。 4、为避免反倾销、反补贴诉讼的原因,将产品产地进行转移。 5、为实现劳动力和工厂的转移,而并购一些第三世界国家的工厂。 6、通过并购行为,获得国外的技术、专利、品牌或其他知识产权。 7、为获得海外特殊资源而展开的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 (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 (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法院收到当事人的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经审查后,如果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如果异议不能成立,应当裁定驳回异议。裁定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
对外国人驱逐出境的情况:对于犯罪的外国人,适用驱逐出境。驱逐出境仅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与无国籍的人),是一种特殊的附加刑。 《刑法》第35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对外贸易模式:对等贸易;加工贸易;补偿贸易;技术贸易。 对外贸易的作用: 1、发展对外贸易,可以互通有无,调剂余缺,调节资源的优化配置。 2、发展对外贸易,可以节约社会劳动,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3、发展对外贸易,可以吸收和引进当代世界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增强本国的经济实力。 4、发展的对外贸易,接受国际市场的竞争压力和挑战,可以促进国内企业不断更新技术,提高劳动
关于海事海商案件的管辖法院的法律规定有《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以及第三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规定,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规定,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
海运提单和海运单的区别: 一、概念不同。 1、海运提单。 海运提单简称提单,是船方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证明已收到货物,允许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并交付给托运人的书面凭证。 2、海运单。 海运单,是指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者已将货物装船的不可转让的单证。 二、凭证不同。 1、提单是货物收据、运输合同的证明、也是物权凭证。 2、海运单只具有
经营者对外贸易备案流程: 1、网上填写备案登记信息,并打印登记表。 2、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3、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备案登记材料。 《对外贸易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缔结或者参加关税同盟协定、自由贸易区协定等区域经济贸易协定,参加区域经济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