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抵押权人,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抵押权人就是受抵押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 质押权人又叫质权人,是指占有财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的保全权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减少防止权。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2、担保请求权,是指抵押物价值减少时的恢复原状或增加担保请求权。 3、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追及权。当抵押物被第三人非法侵夺时,抵押权人依法可以对抵押物行使追及权,追及权使作为担保权基本效力的优先权得以保留,从而保全了抵押权。
没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是无效的。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以房地产作为抵押财产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但是,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而且,如果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包括抵押人,借款人,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 4.抵押合同。 5.主债权合同,如果是最高额抵押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不安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区分是。 一、先履行抗辩权是后履行一方针对先履行一方的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进行的抗辩;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一方针对后履行一方的将不会或者不能履行而行使的抗辩权。 二、在先履行抗辩权中,不仅要求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而且要求双方互负的债务之间具有对价性;在不安履行抗辩权中仅仅要去双方互负债务,而不要求有对价性。
担保责任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一般担保是指在对借款人通过诉讼仍不能承担债务时,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连带担保责任是指,债权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任何一方承担责任,不受借款人有无能力的限制。双方对担保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为连带保证责任。 1、如果在担保时写明如果借款人不能偿还,负责担保,那么就是一般保证,法律上对一般保证是这样规定的,当借款人在法律上不
通常情况下,借款合同都是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过,在适用法律规定之前,可以先由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约定,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才会说按照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间借贷的特征有。 (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 (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 只有事先在书面和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
根据我国法律及相关法律规定,债有以下几种发生原因。 (1)合同。 (2)单方允诺。 (3)侵权行为。 (4)无因管理。 (5)不当得利。
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 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
债权人代位权具有以下几种特征: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此点不同于代理权。 (2)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针对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此点与债权人撤销权不同。 (3)债权人代位权的目的是保全债权,因此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债权人为了保持债务人的财产也可以行使代位权。 此点不同于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指的是,行为人一旦将其意思表示在票据上进行书面记载并交付给相对人,票据行为即告生效。 而不问其基础关系是否生效,是否存在,即票据上的签章之人对善意的相对人,都应以票据的文义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票据法》第三条,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