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
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不是遗产,故不能继承,而且只有本村集体成员的身份才可以有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能超标。
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建设土地或棚户区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地补偿不到位可以跟相关单位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 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宅基地被他人侵占的可以先协商,无法协商由人民政府处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无锡老商品房拆迁赔的还是商品房,拆迁有两种补偿方式:1.房屋置换,相同地段最低拆多少补多少;2.货币补偿,最低是周边房地产市场价。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自取得该地的土地使用权之时土地使用年限开始起算。 房改房的产权土地使用年限起算时间以该地块地上房屋参加房改之后第一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房屋为准。经济适用房的使用年限为50年。 【法律依据】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
土地出让金的好处在: 1、处于工业化中期的重化工阶段; 2、处于城市化发展的加速期; 3、土地需求的猛升; 4、土地供求矛盾缺口增大。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集体土地使用证的作用: 1、拥有承包地和宅基地,农民可在自家宅基地建房。承包地、宅基地、林地以及各种各样的补贴,还有近郊区的土地。 2、享受到集体收益分配权:分配土地等集体经济利益。如有些地方现在村里凡有户口的,不论大小,每人每年能分红。 3、征地补偿: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
农村房屋买卖所有权的内容是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 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违法为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法律依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租的房屋拆迁,房客不作为直接补偿安置对象,原租赁关系由房屋所有人和承租人协商解除;不能协商解除的,拆迁人只能对房屋所有人实行产权调换,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
不符合。按照法律规定农村土地私人不能买卖,土地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我国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
口粮田的土地使用证不能办理,只能承包。 口粮田是村里分一定面积的土地,一般是一部分为固定的土地作为基本口粮地平均分给村里人,若有剩余用地,村民可自由承包土地,交纳承包费。 【法律依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