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均为征地转户在册居民,持有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拆迁公告发布之日,子女年龄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可照顾增加一人按建筑面积30㎡进行补偿安置。 国家和省、市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中,均无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户给予优惠政策照顾规定。独生子女证拆迁补偿在征地拆迁中。 【法律依据】 《社居委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补充办法》规定:夫妻双
夫妻双方均为征地转户在册居民,持有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拆迁公告发布之日,子女年龄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可照顾增加一人按建筑面积30㎡进行补偿安置。 国家和省、市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中,均无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户给予优惠政策照顾规定。独生子女证拆迁补偿在征地拆迁中。 【法律依据】 《社居委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补充办法》规定:夫妻双
电力设施的征地补偿的标准为:电杆占地,水地:单根电杆补偿300元,双杆补偿500元。旱地:单根电杆补偿200元,双杆补偿300元;拉线占地。水地每条拉线补偿200元,旱地每条拉线补偿100元,等等。 永久性占地补偿是取前三年平均产值乘以土地补偿倍数的办法计算。 【法律依据】 《土地法》规定,取前三年平均产值乘以土地补偿倍数的办法计算。根据人均耕地数量多少、所处地理位置优劣,将
电力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为:铁塔基础占用土地的,以实际占用面积计算,标准如下:㈠水田、菜地,每亩补偿25000~53400元; ㈡旱地、园地,每亩补偿15000元~42000元;㈢林地、荒地、其他土地,每亩补偿8000元~16500元; ㈣养殖水面(鱼塘),每亩补偿28000元~56200元;㈤国有未利用地、河涌、河流不予补偿。等等。 【法律依据】 根据国家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划拨
土地使用年限只剩40年,对购房者的影响是会使得使用年限减少。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征收土地地上树木补偿标准各地标准不一,具体赔偿方法由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征地补偿归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有。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
别墅的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有七十年。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撤销土地使用权证的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单位和个
各地县政府没有权利征收土地。只有国家才有权征收土地,现实中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使,由区县国土局具体办理。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 《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招标是指将土地的经营权以招标的形式来决定的一种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
村委违法对外承包土地签订的合同无效,村委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对外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