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申请的条件: 1、新颖性条件:该发明是现有技术中所未有的,从未公开发表过、也未被公开使用过(口头公开也不行)。 2、先进性。先进性条件:该技术优于现有技术,更加先进,是行业内一般从业人员所不知的、也不易发现的。 3、工业实用性。实用性条件:该发明能够投入实际使用,创造工业价值。而且针对不同的发明创造,应该申请对应的专利权。 【法律依据】《专利法》
发表权并不属于著作财产权,发表权是属于著作人身权的一类,该权利由作者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四条,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发表权,又称公表权,属于著作人身权,指作者享有将作品公之于世的权利。发表权是一次性行使的权利。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四条,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公司注册商标应该在当地商标局注册或者第三方代理机构委托办理。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七条,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公司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1、公司可指派专人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列出明细,建立档案。 2、对知识产权按其实际可创造价值、对公司发展的重要程度、维护成本等进行分级。 3、建立知识产权数据平台,如中外专利数据库、中国科技期刊数据库、中外标准数据库等,及时掌握国内外最新数据信息,避免重复研究造成对公司资本的浪费,也可避免造成对其他知识产权人的侵权。 4、综合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公司
公司法中关于以知识产权出资的有关规定:《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十三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十三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
为方便申请人及时获得国际申请号、国际申请日并缴纳申请费用,申请人可以采用PCT-SAFE网上在线提交申请。如采用纸件或传真方式提交申请,应填写正确的联系方式。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三十七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经过了著作权登记的广告是有版权的。过于泛化,缺少独创性和有明显模仿痕迹的广告语,则不能得到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
广播权并没有特定的主体人群,只要拥有合适的作品,就可以发表,就可以获得广播权,就是广播权的主体。广播权是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作品的权利。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
专利补贴的申请: 1、申请省级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同级知识产权局(科技局)提交材料。 2、市、县知识产权局(科技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本地区的资助资金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并由各省辖市知识产权局、财政局签署意见后,制作本市《申报省级专利资助项目汇总表》一份,于每年5月30日前报省知识产权局。 3、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各市申报的资助项目进行审核,并会同省财政厅下达资助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