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及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其丧葬费由3200元调整为5000元。在职职工由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退休(含退职)人员,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其退休前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17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
公务员被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虽然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免于刑事处罚的,可以不开除公职,被处缓刑以上责任刑罚的(包括缓刑),一定开除公职。但是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
捡到钱包可以要补偿,拾物者可以就保管、交还遗物当中产生的保管费、运输费向失主索要合理的费用。对于拾物者无理索要高价的行为,失主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
不算侵犯隐私权。隐私就是自己的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禁止他人干涉的纯个人私事。打架斗殴行为显然不是不为他人知晓的私事,也危害到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本身就不属于隐私的范畴。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110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
司法拘留没有规定一年拘留几次,但是对同一行为一般只给予一次司法拘留,如果有不同的情节,可给予多次司法拘留,每次不超过15日。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申请检察院建议或抗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
小区的业主知情权主要是查阅权,小区业主有权查阅: 1、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2、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3、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4、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维护业主的知情权:如果物业不配合,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强制查阅。
市面上的声称讨债的公司是不合法的,虽然已合法的组织形式及合法注册的公司存在,若存在非法拘禁、恐吓、威胁、故意伤害债务人等讨债手段或行为的,属于非法行为,触犯刑法相关规定,也是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
商铺使用权40年,商铺使用权的投资风险是承诺的收益比较高,但是兑现困难。 风险的防范: 一、认清所购商铺的产权性质,而不轻信高收益。 二、综合考量商铺的地段因素,了解商铺的前世今生。 三、考察开发商是否有完整的商业规划,了解商业中心的品牌入驻情况。 【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
法律规定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 1、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票据法》第五十一条,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3、《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
专利侵权如何赔偿: 1、通过侵权人获利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 2、通过被侵权人受到损失计算,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
财产转移给亲属合法。正常合法财产转移有:遗产继承、赠与财务、经济往来等受法律保护的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法律规定,依据合理的市场价格,依法转让。如果擅自处分共同财产或其他共同财产,不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转让无效不合法。
领导处事不公,可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四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坚持出以公心、公正用人,严格规范履职用权行为,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