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将法人分类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以及特别法人。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七十六条规定,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第八十七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房地产税的征收主体包括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 房地产税包括房地产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投资方向调节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
民事诉讼调解书自双方签收时生效,永久有效。民事诉讼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倾销按性质分类分为以下几类: 1、突发性倾销,又称短期倾销,指某一商品的生产商为防止商品的大量积压危及国内的价格结构,在短期内向海外市场大量地低价抛售该商品; 2、间歇性倾销,又称掠夺性倾销,指某一商品的生产商为了在某一海外市场上取得垄断地位而以低于边际成本的价格向该市场抛售商品,待将竞争对手驱逐出该市场后再实行垄断高价; 3、持续性倾销,又称长期倾销,指某一商品的生产商一方
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基金的公开募集、非公开募集基金、基金服务机构等等。 【法律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是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需要的资料如下: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法律依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纳税人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需要注意的是除股票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一般不能随时出售,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风险较大。 【法律依据】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投资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通过以下资金取得保险公司股权: (一)与保险公司有关的借款; (二)以保险公司存款或者其他资产为担保获取的资金; (三)不当利用保险公司的财务影响力,或者与保
民事诉讼法院办理的周期分为以下几种时间: 1、一审普通程序周期一般是六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六个月,简易程序一般是三个月; 2、二审审理判决的上诉案件的周期一般是三个月,审理裁定的上诉案件一般是三十日; 3、特别程序的周期应当是三十日;等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
行政拘留后一般是不会判刑的,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拘留是一种重要的也是常见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判刑是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法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政拘留5天会在拘留所执行或者在当地的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 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最高院撤销权诉讼费的收费标准根据案件的类型以及标的额的不同进行确定。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