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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的房产未经一方同意被另一方卖掉,是否可以追回

婚姻家庭 2023-07-04 09:49 标签: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有的房产未经一方同意被另一方卖掉的,如果购买房产的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的,则未同意的一方不能要回房产;如果第三人不符合上述情况的,则未同意卖房的一方可以向第三人主张要回房产。

在生活中,很多夫妻在办理房产登记时,只登记一方的名字,在一方擅自处置房产时,极易引发纠纷。为此建议如下:

(1)在办理房产登记时,尽量将房屋产权登记为夫妻二人共同共有,可以有效防止此类情形发生。

(2)如果目前已将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夫妻双方可以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产证等相关资料,共同到房管局办理加名手续。

(3)如果房产属于第三人善意取得而无法追回的,另一方可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如要求对方赔偿相当于售楼款一半的财产对价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雷倩妮律师

雷倩妮律师

陕西佳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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