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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期限未届至股东是不是要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务 2023-12-28 10:31 标签: 认缴期限 连带责任

出资期限未届满股东是要承担责任的。我国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除此之外,受让股东对转让股东的瑕疵出资也连带承担补足出资的法律责任。理由是股权转让后,原股东将自己的股东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了新股东,新股东已经客观上成为股东权利与义务的承受主体。原股东在转让股权时,有义务向受让方披露全部与股东身份有关的信息。

一般来说,企业股东承担的责任包括:

1、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诚实信任;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资本,这是股东的主要义务;

3、遵守公司章程;

4、公司注册后、不能擅自抽回出资额或者抽逃出资;

5、追加出资额的义务及出资额的填补义务;

6、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

7、其他法定义务。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认缴范围内对于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条 【出资不足的补充】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沈其梅律师

沈其梅律师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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