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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费如何承担

婚姻家庭 2024-03-12 10:51 标签: 离婚诉讼费

针对离婚案件所产生的诉讼费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其承担责任人可先行通过双方进行合理的协商处理;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通常情况下会被认定为败诉方更为实际的负责方。
然而,为了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开展,原告方需首先提前缴纳相应的案件受理费。
若遇缴费困难等特殊情形,当事人可在特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出缓缴、减缴或免缴的申请。
待诉讼程序全部结束后,败诉一方需承担起相应的诉讼费用,除非胜诉方明确表示自愿承担这部分费用。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三条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吴昊律师

吴昊律师

山东六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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