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当对于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权出现争议时,应首先由未成年人的生父母所在单位或其实际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从他们的近亲家属成员范围内予以指定。
若对该指定结果持有异议并提出诉讼请求的,则须将此纠纷交由当地人民法院进行裁定。
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不能在未经指定程序的前提下强行要求由法院来做出最终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2024-05-15 11:03
当遇到子女未尽到应尽的抚养责任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妥善处理: 第一,父母如因缺乏劳动力或者经济困窘而无法自立时,可直接向子女主张支付赡养费用的权益; 第二,若子女拒绝承担此项义务,父母亦可寻求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及工作单位等机构进行调解,以期劝说子女主动支付相关费用; 第三,若子女仍未能履行其应尽的抚养责任,父母在无法自立且经济困窘的情况下,可通过法律诉讼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4-05-15 10:58
2024-05-15 10:57
2024-05-15 10:56
鉴于父母对子女负有的抚养义务是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出现未履行该义务的现象的。 然而,若父母因个人原因面临特殊困境,他们仍可提出请求适当减轻或免除抚养义务。
2024-05-15 1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