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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产更名必须对方去吗

婚姻家庭 2024-03-30 09:51 标签: 离婚 房产更名

离婚之后对于房产更名事项,通常要求双方均需亲自出席。
若在协议离婚阶段达成了房屋赠与协议,则双方需签署书面的赠与合同,即俗称的“赠与书”,并就此办理公证事宜。
依照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房屋赠与行为必须经过公证实务,特别是当房产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时,房产过户作业便必须由夫妻双方同时参与并完成。
在具体操作环节,当事人需提交如下文件资料:
包括其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例如身份证及户口本等;以及与约定内容相关的财产所有权证书,如房产证、未能获得房产证的购房合同及付款发票等相关凭证;此外,还需提前拟定好已草拟好的协议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赵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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