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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股东有什么风险

法律顾问 2024-04-10 09:57 标签: 挂名股东

鉴于挂名股东的潜在风险,那就是如果隐名股东未足额履行出资义务,那么作为名义上的股东必须进行补充填补。

在这种情况下,所谓的挂名股东其实就是一方基于和另一方之间的协议,同意仅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到公司的设立过程中,而实际上并没有做出任何出资贡献,所有用于公司注册资本的资源都是由另一方提供的。因此,没有出资的一方就被认定为挂名股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高惊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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