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应收债权质押后能否转让
以应收账款质押后,出质人不得转让应收账款,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五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的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质权人享有哪些权利
(一)质权人可以占有质物。
质物应当为动产,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也可用作质押。
(二)质权人可以收取孳息。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但质权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质权的保全。
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四)质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质权人转质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可以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以担保自己的债务。但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的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025-05-29 10:34
积极履行义务:
主动还款或与债权人协商分期还款计划;
申请解除失信名单(需履行完毕或达成和解)。
合法抗辩:
若债务不存在或已偿还,可提供证据抗辩;
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如超标的查封)。
避免触犯刑法:
不得转移、隐匿财产,不得暴力抗拒执行;
配合法院执行,避免被追究刑事责任。
2025-05-29 10:19
2025-05-29 10:05
及时行动:
收到保全裁定后,尽快联系律师制定应对方案;
避免擅自转移被保全财产,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拒不执行裁定罪”。
证据保留:
保留被保全财产导致损失的证据(如合同无法履行、经营损失等),用于后续索赔。
协商解决:
与对方协商解除保全,或通过调解减少损失
2025-05-24 14:31
打印的借条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但需内容合法、真实且要素完整。若出现争议,需结合其他证据(如转账记录、笔迹鉴定)佐证借条的真实性。**:打印的借条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但需内容合法、真实且要素完整。若出现争议,需结合其他证据(如转账记录、笔迹鉴定)佐证借条的真实性。
2025-05-24 14:26
单纯的欠钱不还属于民事纠纷,无论金额多少均不符合报警立案条件,债权人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但若涉及诈骗等刑事犯罪(金额达3000元至1万元以上,具体因地区而异),或存在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行为,公安机关可依法立案。
详细解答
民事纠纷的处理途径
不设金额门槛:欠钱不还属于民事纠纷,无论欠款金额多少,只要符合起诉条件(如有明确的借贷关系证据),法院均会受理。例如,案例中法院支持原告追讨12134元货款,即体现了民事案件无最低金额限制的原则。
解决方式:建议优先协商或调解;若无果,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起诉(需准备借据、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
可能涉及刑事立案的情形
诈骗罪:若债务人借款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虚构借款理由、隐瞒还款能力),金额达到3000元至1万元以上(各地标准不一),则涉嫌诈骗罪,可报警立案。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判决后,债务人有能力履行但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如转移财产),无论金额大小均可报警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建议
民事纠纷中,及时保存借条、转账凭证等关键证据,以便诉讼时使用。
若怀疑对方存在诈骗行为,需提供初步证据(如虚构事实的聊天记录、资金用途证明等)向公安机关报案。
涉及复杂法律问题时,建议咨询律师或法律援助机构,选择高效维权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