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应收债权质押后能否转让
以应收账款质押后,出质人不得转让应收账款,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五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的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质权人享有哪些权利
(一)质权人可以占有质物。
质物应当为动产,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也可用作质押。
(二)质权人可以收取孳息。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但质权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质权的保全。
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四)质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质权人转质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可以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以担保自己的债务。但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的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026-10-22 15:04
只要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关于“妻子不承担债务”的约定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该约定在夫妻双方之间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026-10-22 14:52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026-10-22 14:36
只有当案涉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时,您才有权将被告妻子列为共同被告,具体包括以下三类情况:
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借款合同上有被告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被告妻子事后通过追认(比如微信、短信确认、口头承诺还款等方式)认可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但该笔借款金额、用途明显是为了家庭日常开支(比如支付家庭水电费、子女学费、日常衣食住行支出等),即便没有妻子签字,也依法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被告以个人名义借款,虽然金额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您作为债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笔款项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比如购房、购车供夫妻共同使用)、共同生产经营(比如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店铺、公司资金周转)的。
2026-10-22 09: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4年1月1日生效)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6-10-21 0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