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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监护责任是否仍保有监护权

婚姻家庭 2024-06-11 10:41 标签: 监护权

在有一方提出通过法律途径起诉离婚,而另一方并不愿意离婚的情况下,建议首先尝试着与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进行真诚且深入的商议以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进而使得诉讼方能够撤回诉讼。
若无法达成和解协议使其撤回诉讼的话,那么受案一方就必须要采取积极的应对策略,收集各类有力的证明材料,向法庭多方面展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事实及证据,最终使法院在综合考虑之后认可夫妻关系并未达到破裂程度。
只要法院认定夫妻感情仍有挽救余地,即使调解程序未能成功建立,法院亦会做出不准许离婚的裁决作为结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周放明律师

周放明律师

平江县弘正法律服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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