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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次数有何限制

刑事辩护 2024-06-11 11:02 标签: 补充侦查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补充侦查事宜实行两次上限限制,每次补充侦查的期限为一个自然月份。
在这里,我们所提及的“补充侦查”主要指向为妥善处理有关案件而累积必要的证据材料,其核心意义在于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之上,针对原侦查工作当中的缺失或者薄弱环节进行进一步的深入调查探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胡朝阳律师

胡朝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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