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法律咨询、律师咨询

搜索 咨询

公告送达的离婚案件是否会判决离婚

婚姻家庭 2024-06-22 09:16 标签: 判决离婚

依照相关法律程序,通过登报公告方式进行离婚宣判并不意味着必定会做出离婚判决,真正决定是否判定离婚应以当事人夫妻间情感关系是否破裂为依据。
若由法庭审理后确认夫妻双方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那么便可将离婚判令予以下达;
然而,如法庭经审理后未发现当事人夫妻间感情存在破裂的情形,那么自然是无法作出离婚判决的。
倘若在此过程中,公告送达的对方当事人因下落不明而无法联系到,并且此种状况持续了超过整整两年的时间,此时该方配偶无须等待,可直接请求法院依法宣告其失踪,随后再针对离婚事宜提出诉讼请求。
在这种情况下,法庭有可能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离婚问题依法作出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赵季庞律师

赵季庞律师

山西格远律师事务所

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知识产权 经济纠纷
咨询律师
更多>> 相关精选法律百科
[北京]推荐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