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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能否重复进行质押

债权债务 2024-06-22 10:29 标签: 股权 质押

股权被质押之后,不应再次进行质押。
股权出质作为向质权人提供担保以确保债务得以履行以及债权得到满足的一种方式,要求出质人为质权人设定书面出质协议,将其名下的公司股权作为商品进行出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文规定,只要经过公正取得质权之人即可获得该等股权质押的民事权利。
具体而言,若涉及到股权出质事宜,那么只有在完成相应的登记手续之后,质权才可正式设立。
请注意,这些法律法规也明确了未经登记,质权的成立并不会自动发生。
任何欲申请股权出质登记的股权,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依法转让并且能够进行处分的标准。
此外,若并非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那些股权进行出质,则需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出质登记,而这种登记将涵盖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类企业。
为了保障质权的顺利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同时制定了禁止已出质股权在出质之后予以转让的条款,除非获得出质方与质权方之间协商一致的特殊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朱伟华律师

朱伟华律师

广东卫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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