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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委托代签的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合同纠纷 2024-06-25 09:45 标签: 委托 代签

未经委托代签的合同,其法律效力处于待定状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如果代签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但仍然实施了代理行为,且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那么该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这意味着,如果代签合同没有得到被代签人的委托,合同的效力将取决于被代签人是否进行追认。如果被代签人事后追认了合同,则合同有效;如果未得到追认,则合同无效。

因此,对于未经委托代签的合同,其法律效力并非绝对无效,而是处于待定状态,需要被代签人的追认才能确定其最终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曹廷婷律师

曹廷婷律师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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