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因此,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有权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但必须出于自愿,并且需要说明撤回的理由。同时,撤回理由不能规避法律、损害他人利益或受到被申请人的胁迫。一旦撤回申请,行政复议程序即告终止。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2024-12-10 11:16
2024-12-04 11:45
在处理过程中,应当保持冷静、理性,并尽可能收集相关证据和材料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同时,要注意各个途径的时效要求,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024-10-12 09:28
2024-09-19 09:32
2024-09-06 09:14
行政处罚的期限一般规定为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这一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则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