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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是否有权撤销刑事案件

刑事辩护 2024-07-02 09:45 标签: 检察院

检察院有权撤销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且不被认为是犯罪,或者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等,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已经追究的刑事案件,应当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这表明检察院在符合法定情形时,具有撤销刑事案件的权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夏健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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