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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延期协议视为新的保证合同吗

经济纠纷 2024-08-21 08:58 标签: 保证合同

保证人延期协议不应被视为新的保证合同,而是对原保证合同的一种变更。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这意味着保证合同的存在是以主债权债务合同为基础的。因此,当主合同发生变更时,保证合同也可能随之变更。

其次,保证人延期协议通常是在原保证合同的基础上,对保证期间进行延长的一种约定。这种约定并没有改变原保证合同的基本性质和内容,只是对保证期间进行了调整。因此,从法律性质上来看,保证人延期协议应被视为对原保证合同的一种变更,而不是新的保证合同。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保证人延期协议不是新的保证合同,但它在法律上仍然具有约束力。如果保证人未按照延期协议的约定履行保证义务,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定义】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及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米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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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欣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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