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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清偿时查封属于留置权吗

法律顾问 2024-08-21 09:08 标签: 留置权

查封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它是指行政机关对涉嫌违法或可能涉及违法的场所、设施或财物进行封存,以防止其被转移、隐匿或毁损。

而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通常与合同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有关。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动产并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从定义和性质上看,查封和留置权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查封是行政机关为了调查或防止违法行为而采取的强制措施,而留置权则是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实现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因此,未能清偿时查封并不属于留置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留置权的定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权的实现】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李煜律师

李煜律师

上海博和汉商(合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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