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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表情是不是著作权法的作品

知识产权 2024-08-28 08:55 标签: 著作权法

微信表情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原创的微信表情作为图形作品,享有著作权保护。这些表情包是创作者思想创意的一种特殊呈现方式,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若要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应当符合可复制性和独创性的要求。这意味着作品可以通过其他形式复制,且不论采用何种复制方法,都不会改变作品的内容。同时,作品需要体现出作者的独创性。

对于具体的表情包是否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应结合表情包的不同类型,例如原创型表情包和原图型表情包,分别加以分析。一般来说,原创型表情包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因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微信表情可能构成侵权,需承担法律责任。在必要情况下,应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马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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