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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是否可行使不安抗辩权

经济纠纷 2024-08-30 09:03 标签: 借款合同 不安抗辩权

借款合同中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或有其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因此,在借款合同中,若发现对方存在上述不安情况,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但需注意,如果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履行,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李洪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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