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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小商品侵害商标权怎么赔偿

知识产权 2024-09-04 08:47 标签: 侵害商标权

对于销售商标侵权的赔偿问题,其具体的衡量标准如下:首先,如果商标专有权遭受侵害,那么赔偿金额应根据权利人因此而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来确定。

如果实际损失无法准确确认,也可以参考以侵权行为当事人从侵权行为中获取的利润作为替代性标准进行计算。

如果权利人或侵权人的损失或收益都无法可靠估算,可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用的适当倍数来确定赔偿金额。

最后,倘若侵犯商标专有权行为具有恶劣性质且情节极为严重,可以在上述三种方式确定赔偿金额的基础上增加一至五倍的范围内确定最终的赔偿金额。

同时,赔偿数额还应该包括为了制止侵权行为而付出的合理成本。

若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受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的利益以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则由人民法院依据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作出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字美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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