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经合法授权并符合合理使用规则,便不构成侵犯知识产权;反之,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他人音乐应用于制作视频影像,则恐怕会被认定为侵权行为。
所谓“合理使用”,其含义在于,在特定情况下,使用者可在无需征得版权所有者许可的情况下,自由地利用受版权保护的部分内容。
对于他人音乐作品的“合理使用”,仍需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2026-01-15 11:42
个人侵犯他人外观专利权需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数额根据权利人损失、侵权获利、许可费倍数或法定赔偿综合确定,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可能面临1-5倍惩罚性赔偿。
2026-01-10 09:45
版权侵权的后果具有累积性,可能同时面临民事、行政或刑事追责。建议通过合法授权规避风险,若已涉侵权,应及时停止行为并协商补救。
2026-01-07 10:57
侵权行为的客体范围包括民事主体合法享有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及知识产权,具体涵盖生命权、健康权、物权、著作权等多项法定权益。
2025-12-27 14:33
一、级别管辖规则
中级及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著作权民事纠纷一审案件原则上由中级人民法院及以上管辖,但存在例外情形。
基层法院管辖例外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指定辖区内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2025-12-05 16:09
被起诉侵权后,应迅速采取以下步骤应对:分析起诉内容、收集有利证据、评估管辖权、准备答辩与抗辩、协商和解或依法应诉。具体应对策略需根据侵权类型(如知识产权、人身损害等)及个案证据灵活调整。
具体应对步骤
一、初步应对:冷静分析起诉状
明确指控内容
仔细阅读起诉状,确认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类型(如商标侵权、人身损害等)、赔偿金额及法律依据。
梳理案件关键点:侵权行为发生时间、具体行为是否属实、原告是否具备合法权利基础(如商标权、专利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