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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的债务可以清偿吗

法律顾问 2024-09-25 09:26 标签: 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主要取决于合伙企业的类型,即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他们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意味着,无论债务是否因在名称经营范围内的活动而产生,普通合伙人都需要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对于普通合伙企业而言,其名称经营范围内的债务当然是可以清偿的。

2.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对于有限合伙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内的债务,同样是可以清偿的。普通合伙人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则在其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合伙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的债务是可以清偿的。清偿的具体方式和责任范围取决于合伙企业的类型以及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身份和出资情况。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叶伟佳律师

叶伟佳律师

上海正策(南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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