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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后需不需要登记

公司法务 2024-09-25 09:47 标签: 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后需要进行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这意味着,股权质押的质权是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的,因此质押股权必须进行登记。同时,该法条还规定,股权质押登记后,出质的股权不得随意转让,除非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如果出质人转让了已质押的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这进一步强调了股权质押登记的重要性和其对出质人行为的约束。

此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16年修订本)》也规定了股权出质登记的相关事项,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以及出质股权的数额等。这些规定都表明,股权质押后需要进行登记,以保障质权人的权益和确保交易的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牛高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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