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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怎么确定的

其他 2024-09-29 08:57 标签: 身保险合同 管辖权

对于涉及到人身保险合同的相关纠纷处理,其管辖权的确立往往会依据合同纠纷处理的普遍原则进行,其中最主要的是采取以被告方所在地或者合同实际履行地点作为首要考量因素。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向被告实际居住地所属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同时亦可选择向合同实际履行地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在人身保险的特殊状况下,如果保险公司的注册地址与其业务开展地域并不重合,那么作为投保人的一方则享有自主选择是否在自身实际居所地的人民法院发起诉讼的权力。

若保险合同中有专门针对争议解决途径及管辖权作出的特殊约定,并且此项约定并未违背现行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便应依照该等约定进行相应操作。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张焱华律师

张焱华律师

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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