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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判责有异议的情形是什么

交通事故 2024-10-30 08:34 标签: 交警判责

交警判责有异议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首先,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或制作过程存在瑕疵。这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基本事实、成因、责任划分等关键信息存在错误,或者制作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证据不足等问题。如果当事人发现这些问题,可以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认定。

其次,有新的证据或事实出现。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后,如果当事人发现了新的证据或事实,这些新证据或事实足以影响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那么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认定责任。

最后,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送达或告知程序有异议。例如,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依法送达给当事人,或者送达的程序存在瑕疵,如没有签收、没有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核的权利等,这些都可以成为当事人提出异议的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二)三轮车、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
(三)畜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辕,后端不得超出车身1米。
自行车载人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杨钰倩律师

杨钰倩律师

福建建达(厦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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