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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有效么

债权债务 2024-12-31 14:57

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是有效的。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的一项权利,放弃自己的权利是合法且有效的选择。当保证人主动履行保证债务时,可以自动放弃先诉抗辩权。

在一般保证中,主债务履行期限届至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通常只能先请求债务人履行。此时,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清偿次序有先后之分,债务人处于第一次序,保证人处于第二次序。

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意味着在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时,保证人不得再以前述次序为由拒绝履行。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则不再享有先诉抗辩权。

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在这些特殊情况下,即使保证人未明确放弃先诉抗辩权,也可能需要承担保证责任。但除此之外,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是合法且有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黄群胜律师

黄群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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