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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上出现别人侵犯肖像权吗

知识产权 2025-01-04 14:35 标签: 肖像 侵犯肖像权

作品上出现别人肖像,是否构成侵犯肖像权,需要具体分析。在绘画、雕塑、摄影、影视作品中,如果该作品载有人的肖像,也会发生著作权与肖像权交叉的问题。该作品著作权为著作权人享有,而作品中肖像的权利则归属于肖像权人。著作权无力对抗肖像权,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侵犯肖像权人的肖像权。

例如,画家请女青年为模特创作了人体画,该画的著作权归画家所有,但女模特对画中的肖像享有肖像权。如果女模特不同意公开展示自己的肖像,画家就不能行使裸体画的著作权。再比如,几名画家在中国美术馆举办了油画人体艺术大展,有人并发行人体艺术画册,如果两名女模特认为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因此,在作品中使用他人肖像,尤其是用于商业目的时,必须征得肖像权人的同意,否则可能构成侵权。如果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且无法证明属于合理使用,那么将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肖像权】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肖像权消极权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三条 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欧阳杉律师

欧阳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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