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担保债权组是优先债权吗
民法典规定,债务人负多个债务的情况下,如果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债务有保证担保的,保证担保有优先受偿权。但如果有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优先了保证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条 【债的清偿抵充顺序】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二、破产债权的种类有哪些
1、无担保债权
指企业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担保物担保从而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这种无担保债权属于普通债权,它在债权总额中比重大,债权人人数多,是债权确认的重点。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认为需要了结某些事项而决定继续加工生产活动而产生的债务属于无担保债权,但是属于优先债权。
2、放弃优先债权
指那些原本具有财产担保,但因自愿原因或者被迫原因而放弃的由担保而形成的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这样一来,这种优先债权就演变成无担保的债权。
3、担保差额债权
指虽有财产担保,但是担保物的价款不足清偿财产担保的债权数额。对此担保差额债权,其不足清偿部分,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一般应将差额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处理。
4、代保债权
在市场经济运作过程中,一个企业的债务由保证人“作保”可提供偿债保障。企业到期不能清偿债务,保证人则承担连带责任。当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为企业偿还债务后,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迫偿。这样保证人与被担保企业就构成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所谓代保债权是指当保证人为破产企业偿还有关债务后,其代为清偿的债务对破产企业来说便是代保债权,这种债权是破产债权的一部分。
5、索赔债权
指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为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决定不再履行破产企业的未了合同,由此使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解除合同而受到损害。其损害赔偿数额为索赔债权,它是破产企业破产债权的一部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 【债的清偿抵充顺序】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2026-04-17 17:23
承担保证责任:这是最核心的法律后果。担保合同成立后,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担保人必须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方式分为:
一般保证:债权人必须首先起诉并强制执行债务人,在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能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无需先追究债务人。如果担保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法律上推定为一般保证。
2026-04-16 14:43
对债务人而言:试图通过将财产“突击”转移至子女名下来逃避债务是高风险行为。一旦被认定为恶意转移,不仅无法达到目的,还可能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而承担额外的法律责任。
2026-04-14 15:13
2026-04-11 09: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026-04-11 08:57
未约定还款日期,属于合同履行期限约定不明,而非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这并不导致欠条作废。债权人(出借人)和债务人(借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然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