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债务人负多个债务的情况下,如果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债务有保证担保的,保证担保有优先受偿权。但如果有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优先了保证受偿。
担保债权在破产时优先受偿,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并不属于破产债权。 担保债权人直接行使债权请求权时,其债权就可以直接作为破产债权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
担保债权是指因担保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普通债权是指在债的关系中权利主体具备的,能够要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担保债权清偿时优先于普通债权,但是担保债权必须登记方发生法律效力,否则视为普通债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重整期间,担保债权应当暂停行使,但可以参加重整计划讨论,可以对重组计划作出表决。《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在重整期间,担保债权应当暂停行使,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未行使的,担保债权人可以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受偿。
担保债权和普通债权的区别如下:1、担保债权是指因担保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普通债权是指在债的关系中权利主体具备的,能够要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3、担保债权清偿时优先于普通债权,但是担保债权必须登记方发生法律效力,否则视为普通债权。
担保债权不可以单独转让,担保债权只能随主债权一并转让,例如抵押权,不得独立于主债权单独转让,也不得为其他债权作担保,根据法律规定,债权转让的,其从权利也一并转让。
担保债权能申报破产债权。 只要满足下列条件的债务就可以申报破产债权: 1、是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 2、是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 3、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4、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 5、是合法有效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