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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担保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债权债务 2025-05-09 14:26 标签: 借条 担保人 承担责任
一、担保人的责任类型

根据《民法典》规定,担保人的责任分为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两种,需根据借条中的约定确定:

1. 一般保证

责任范围:担保人仅在借款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对未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必须先通过诉讼或仲裁向借款人追偿,且强制执行借款人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后,才能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

适用情形:借条中明确约定“一般保证责任”或未约定保证方式时,默认为一般保证。

2. 连带责任保证

责任范围:担保人与借款人承担同等责任,债权人可直接要求担保人还款,无需先向借款人追偿。

无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选择单独起诉担保人或借款人,或同时起诉双方(《民法典》第688条)。

适用情形:借条中明确约定“连带责任保证”。

二、担保人的具体责任范围

担保责任的范围通常包括以下内容(以借条约定为准):

主债权:借款本金。

利息:借条约定的利息(需符合法律规定,如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4倍)。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借条中约定的违约责任。

实现债权的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需借条明确约定)。

三、担保期间

担保人的责任受担保期间限制,超过期间则免除责任:

约定担保期间:按借条约定的期间计算。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

一般保证: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连带责任保证: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中断与延长

债权人在担保期间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担保期间中断,重新计算。

四、担保人的追偿权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追偿范围:担保人实际承担的债务金额(包括本金、利息、诉讼费用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潘勇源律师

潘勇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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