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潘勇源律师

姓名:潘勇源律师

律所:上海金时律师事务所

头衔:专家律师

城市:上海-虹口

执业证号:13101200510833389

执业年限:21年

擅长领域

  • 刑事辩护
  • 行政诉讼
  • 征地拆迁
  • 债权债务
  •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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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勇源律师, 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前身)法律专业本科。一九八六年四月参加自觉考试,一九八八年十月获得主考学校华东政法学院法律专业大专文凭。一九九0年参加国家律师资格考试,总分为336分。现执业于上海金时律师事务所。
· 在执业前不期而遇的是,在一九八六年六月八日傍晚发生在温州市街头的一起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主任、审判员林立华持枪逞凶、逞凶杀人案,杀害了温州电池厂的青年工人阮连池。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杀人理由很简单,简单得令人咋舌:因为自己有枪。其逻辑是:因为我有枪,有人要抢枪,所以我就开枪把他打死了。世上的荒唐事常有发生,像这样的荒唐事能有几件?可见其飞扬拨扈之淚气。遂以“国家公职人员持枪逞凶、逞凶杀人”为题,写材料向党和国家最高领导机关进行了控诉。“萧何制定律法,本来是制裁罪犯惩强凶,现在刚刀竟斩无罪人。”愤激之情溢于言表。上海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庄赢森高级律师不顾年迈,扶赢弱之身不远千里去为被害人家属—-被害人的白发老母和新婚妻子、幼子无偿提供法律帮助。上海法制报(上海法治报的前身)资深记者汤永新也去温州实地调查,写了一篇记者调查《消失的枪声》,载于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上海法制报第四版整整一版。庄律师严正指出,在并不僻静的温州市小南门街头,不乏已有人已在劝架,被告人林立华还须出示枪支暴露自己政法人员的身份吗?虽然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以防卫过当、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三仟元。令人欣慰的是,控诉材料还是摆上了总书记胡耀邦的案头。为此,总书记拍案而起作出了严厉的批示。
· “大江静犹浪。扁舟独且征。”(南北朝。阴铿)仗义执言,是律师的本色。经历了这件事后,潘勇源律师在执业的生涯中感到了肩头责任的沉重。有了这件事的垫底,铁肩担道义,追求公平正义成了潘勇源律师执业的方正天地。“大江静犹浪。扁舟独且征。”人,总是要有一点精神的,何况是律师,作为法律专业的执业人,不能没有一点追求,古人如此,何况今人。于今令潘勇源律师耿耿于怀的是,当年怀抱中的幼稚的孩子(父母为之取名阮捷迪)仅问世于六七个月,世事未暗,兹亲已去,至今已历茫茫三十余载,浪迹天涯,今尚安好?
潘勇源律师执业多年,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具有良好的表达和沟通能力,较强的判断和逻辑分析能力,思维缜密,反应敏捷,秉性耿直、为人正直,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天职,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赢得了当事人的尊重与信任。业务上除了传统的刑事辩护和民事代理外,遂今在农村土地纠纷包括农村集体土地纠纷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这个新的领域里进行开拓和履新。不忘习近平总书记的谆谆嘱托:处理好农民与土地的关系,是新时期农村改革的主线。要健全心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的保护。努力践行司法的作用就是把法律规定的这些平等原则、保护原则,通过司法裁判把它体现出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砥砺奋进,勇于开拓。

律师贡献值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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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问答

虹口区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是多少?补偿不合理如何申请复议?
虹口区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确定,核心原则为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依据该条例第二十六条,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一般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一般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潘勇源律师建议被征收人在收到补偿决定后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超过法定期限而丧失救济权利。查看全文>>
拆迁补偿协议签了还能反悔吗?签约后发现面积计算错误怎么办?
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原则上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在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或胁迫等法定情形下,当事人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或变更协议。 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同时可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中关于合同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签约后发现面积计算错误或遗漏补偿项目的,当事人可主张构成重大误解,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潘勇源律师提示,撤销权行使有严格的时效限制,当事人应在发现问题后尽快寻求法律帮助,及时固定证据并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查看全文>>
房屋被强拆后如何申请国家赔偿?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房屋被行政机关强制拆除后,被征收人可依法申请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在违法确认基础上提起国家赔偿诉讼。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在强制拆除案件中,因行政机关未依法进行证据保全导致被拆除房屋内物品损失无法查明的,应由行政机关承担不利后果。潘勇源律师建议,被征收人在遭遇强拆后应尽可能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包括强拆现场照片视频、报警记录、财产损失清单、邻居证人证言等,同时尽快委托专业律师启动法律程序,避免因证据灭失而影响赔偿主张的实现。查看全文>>
房屋征收评估报告价格偏低,被征收人如何依法维权?
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同时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程序对评估报告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原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被征收人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选定程序、评估方法选择、可比实例选取、评估时点确定等均属于合法性审查范围。律师可协助被征收人从评估程序合规性、评估技术规范性等角度提出专业异议,并在复议或诉讼程序中申请法院对评估报告进行司法审查。查看全文>>
虹口区公房拆迁中承租人已去世,同住人如何主张补偿权益?
公房承租人在征收决定作出前已去世的,符合条件的同住人可依法主张征收补偿安置权益。同住人一般需满足在征收房屋处有常住户口、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他处无住房或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等条件。 依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规定,公有住房的征收补偿款归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共有。共同居住人(同住人)的认定通常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有常住户口;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在承租人已去世的情形下,符合条件的同住人可以作为征收补偿安置的权利主体,向征收部门主张补偿权益。实践中,同住人资格的认定往往涉及户籍迁入时间、实际居住事实、他处住房性质等多项事实的查明,家庭成员之间也可能因补偿款分配产生争议。律师可协助当事人梳理证据材料,依法主张同住人权益,并在家庭内部纠纷中提供析产诉讼代理服务。查看全文>>
征收方将历史遗留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决定零补偿拆除,被征收人应如何应对?
对违法建筑认定不服的,被征收人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重点审查认定程序是否合法、是否考虑了房屋形成的历史原因及相关政策背景。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然而,对于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未经登记建筑,应当结合建造年代、当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环境、是否经过相关部门审批或默许等因素综合认定,不宜简单以现行规划标准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被征收人对违法建筑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要求审查认定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查看全文>>
刑事案件什么时候请律师最好?
刑事案件中,律师介入越早越有利于保障嫌疑人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有权委托辩护律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侦查阶段是刑事案件的关键期,尤其是刑事拘留后的前37天,涉及是否提请批捕及是否批准逮捕等重要程序节点。律师在此阶段依法会见嫌疑人,可提供法律咨询、了解案情、代为申诉控告,并在符合条件时申请取保候审,有助于防止不当羁押及不利供述的产生。查看全文>>
刑事拘留后家属可以见嫌疑人吗?
刑事拘留期间,家属一般不能直接会见嫌疑人,但辩护律师依法享有会见权。家属应尽快委托律师,通过律师了解案情进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期间,家属通常不享有直接探视权。但辩护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依法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时可以了解涉嫌罪名、案件基本情况,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这一制度设计旨在保障嫌疑人的辩护权,同时维护侦查活动的正常进行。查看全文>>
取保候审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取保候审需符合法定条件,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或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等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申请取保候审时,需围绕上述法定条件准备充分的申请材料,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论证社会危险性较低的事实依据。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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