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信息明确化
需清晰记载出租方(房东)姓名/名称、证件号码、联系方式
中介机构须注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备案登记信息
委托事项清单
房屋信息(产权证号、坐落位置、建筑面积等)
委托权限(独家/非独家代理)
委托期限(起止时间需明确)
权利义务划分
中介义务:
如实报告承租人信息
尽职调查承租人资质
定期报告委托事务进展
房东义务:
提供权属证明原件
配合房屋查验及展示
支付约定报酬
费用支付机制
中介服务费计算标准(租金比例或固定金额)
支付时间节点(成交时支付/分期支付)
空置期费用承担约定
违约责任条款
明确跳单违约情形及违约金计算标准
虚假房源信息披露责任
三、特别注意事项解除权行使规则
单方解除需赔偿直接损失备案登记要求
部分城市(如北京、上海)要求中介机构进行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登记四、风险防范建议签订前核查中介机构备案证明及信用记录
合同需逐页签字并加盖骑缝章
留存中介服务项目收费清单原件
定期要求中介提供带看记录及磋商过程说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定义】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合同解除】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报告义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5-05-27 17:14
直接签约虽可节省中介费用,但需双方具备较强的法律风险意识。建议参考《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住建部发布版本),必要时可委托律师审核合同条款,以最大限度规避纠纷风险。
2025-05-27 17:12
房屋合同无效时能否退还中介费需分情况判断:若中介存在过错(如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合同无效,中介费需全额退还甚至赔偿;若中介无过错,原则上中介费不可退还,但特殊情况下可能协商部分退还。
2025-05-23 14:35
2025-05-23 11:50
若预售合同涉及共有财产(如夫妻共同所有房屋),原则上需全体共有人签字确认;若缺少一人签字且无合法代理权限或有效追认行为,合同对该未签字人可能不生效
2025-05-22 1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