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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解除通知是到达生效吗

合同纠纷 2025-07-25 13:56 标签: 保险合同 解除通知 到达生效

保险合同解除通知原则上自到达对方时生效(即“到达主义”),但需注意合同特别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等特殊情形。具体规则如下:

一、一般规则:通知到达即生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65条明确规定: 

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若通知中载明“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自动解除”,且对方未履行,则合同自期限届满时解除。

操作要点

无需对方同意:只要解除权合法(如符合法定或约定解除条件),通知送达即生效;

生效时点:以对方签收通知(如邮件签收、短信/邮件送达)或合理方式知悉的时间为准。

二、特殊情形:约定或法律特别规定优先

合同特别约定

若保险合同约定“解除通知需对方确认/审批后方可生效”,则该约定优先适用;

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排除投保人解除权)。

保险法特殊规则

解除权行使期限: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后,需在30日内行使解除权(《保险法》第16条),超期则权利消灭;

不可抗辩条款:人身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特定欺诈情形除外)。

三、异议处理与效力确认

对方异议的救济

若被通知方对解除有异议,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异议期限:未约定异议期的,一般应在收到通知后合理期内提出(司法实践中通常参照3个月)。

司法审查重点

解除权是否成立(如是否符合法定或约定解除条件);

通知程序是否合法(如是否有效送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合同解除程序】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杨丽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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