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解除通知是到达生效。通知送达对方后,合同正式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效力。
保险合同解除通知原则上自到达对方时生效(即“到达主义”),但需注意合同特别约定及解除权行使期限等特殊情形。具体规则如下: 一、一般规则:通知到达即生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65条明确规定: 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若通知中载明“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自动解除”,且对方未履行,则合同自期限届满时解除。 操作要点 无需对方同意:只要解除权合法(如符合法定或约定解除条件),通知送达即生效; 生效时点:以对方签收通知(如邮件签收、短信/邮件送达)或合理方式知悉的时间为准。 二、特殊情形:约定或法律特别规定优先 合同特别约定 若保险合同约定“解除通知需对方确认/审批后方可生效”,则该约定优先适用; 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排除投保人解除权)。 保险法特殊规则 解除权行使期限: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后,需在30日内行使解除权(《保险法》第16条),超期则权利消灭; 不可抗辩条款:人身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特定欺诈情形除外)。 三、异议处理与效力确认 对方异议的救济 若被通知方对解除有异议,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异议期限:未约定异议期的,一般应在收到通知后合理期内提出(司法实践中通常参照3个月)。 司法审查重点 解除权是否成立(如是否符合法定或约定解除条件); 通知程序是否合法(如是否有效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