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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过程中要约何时生效的问题

合同纠纷 2025-09-04 15:39 标签: 合同订立 过程中 要约 何时生效问题

以下为具体规则解析:

一、不同场景下的生效时间认定规则1. 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

生效时间:受要约人知晓要约内容时即时生效。

示例:甲当面对乙说“我以1万元将这台电脑卖给你”,乙听到并理解该内容时,要约生效。

2. 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

一般规则(如信件、传真等):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可控制范围即生效,无需实际阅读。

示例:甲邮寄书面报价至乙公司收发室,信件签收时生效。

数据电文形式(如电子邮件、短信等):

指定接收系统:数据进入指定系统时生效(示例:乙指定邮箱收到邮件即生效)。

未指定系统:受要约人知晓或应知数据进入其系统时生效(示例:乙登录微信看到消息即生效)。

例外约定:双方可另行约定生效时间(如“邮件发送成功即生效”),优先于法定规则。

二、要约生效的法律意义

约束要约人:生效后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撤回需在要约生效前或同时到达)。

开启承诺期限:受要约人需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否则要约失效。

三、注意事项

与合同成立的区别:要约生效不等于合同成立,需经有效承诺后方成立合同。

举证责任:主张要约生效一方需证明“到达”事实(如邮寄回执、系统接收记录)。

特殊风险防范

重要交易建议采用可追溯的书面或数据电文形式;

注明“以实际签收/系统接收时间为准”以避免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林长利律师

林长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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