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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合同成立却履行不能的情况怎么办

合同纠纷 2025-12-25 09:33 标签: 合同 成立 履行
一、法定免责情形

若因不可抗力导致履行不能(如自然灾害、战争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受影响方可主张部分或全部免责。但需注意:

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

未采取减损措施需承担扩大损失

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不免责

二、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受不利方可与对方重新协商

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需满足"无法预见""非商业风险""继续履行显失公平"三要件

三、违约救济途径

若因当事人过错导致履行不能:

守约方可主张解除合同

可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违约方不得主张解除权

四、特别注意事项

自始履行不能的合同无效

金钱债务不发生履行不能

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建议当事人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书面通知对方履行障碍情况

收集相关证据(如不可抗力证明)

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 【减损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黄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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