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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诉讼

交通事故 2026-01-17 09:05 标签: 事故 责任 诉讼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于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不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内。

具体法律分析及救济途径:

不可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现场勘验、调查情况作出的技术性结论,仅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使用。由于该认定书未直接设立或变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符合行政诉讼中“具体行政行为”的界定,故不能通过行政诉讼途径撤销或变更。

法定救济途径

复核申请

当事人若对责任认定不服,可自收到认定书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复核申请需载明请求、理由及主要证据,上级交管部门将依法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民事诉讼中的救济

在后续的民事赔偿诉讼中,当事人可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反证据(如监控录像、证人证言、专业鉴定意见等)。法院将综合全案证据重新划分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例外情形

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事故处理中存在程序违法(如未依法调查、未送达认定书等),当事人可针对其违法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但诉讼对象是“程序违法”本身,而非责任认定结果。

总结: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应优先选择复核申请,或在民事赔偿诉讼中通过举证推翻其证明力。直接针对责任认定结果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将依法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年版)》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林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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