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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期限变更的条件都有哪些

合同纠纷 2026-01-20 15:39 标签: 合同 履行 变更
一、协商一致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即可变更合同履行期限,这是最常见的变更方式。具体表现为:

双方通过补充协议等书面形式达成新的履行期限约定;

变更内容需明确具体,不得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

变更后的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新期限履行。

二、法定情形变更(情势变更原则)

当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情形时,当事人可请求司法变更:

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合同成立后出现订立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如政策调整、自然灾害);

变化不属于正常商业风险(如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继续履行显失公平:

原履行期限对一方明显不利;

受影响方已尽到合理协商义务但未能达成一致;

司法救济途径:

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变更合同;

法院将结合公平原则决定是否变更。

特殊注意事项

不可抗力情形:突发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按期履行,可主张变更(需提供充分证明);

抗辩权关联:若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情形,可能影响履行期限变更的协商;

排除约定无效:当事人事先约定排除情势变更条款的,该约定无效。

实务建议:变更履行期限时建议采用书面补充协议,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应咨询专业法律意见,必要时通过公证或司法确认保障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情势变更】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协议变更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 合同成立后,因政策调整或者市场供求关系异常变动等原因导致价格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涨跌,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变化”。但是,合同涉及市场属性活跃、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以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的除外。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变化,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得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请求变更合同,对方请求解除合同的,或者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对方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综合考虑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时间、当事人重新协商的情况以及因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等因素,在判项中明确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时间。当事人事先约定排除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适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

倪振杨律师

倪振杨律师

浙江训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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