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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故意侵权在法律上如何界定

知识产权 2026-02-02 16:33 标签: 著作权 侵权 界定
一、著作权故意侵权的构成要件

客观行为要件

行为人实施了《著作权法》明确禁止的侵权行为,例如:未经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改编、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

示例:擅自将他人原创小说上传至网络平台供下载,或盗版印刷书籍销售。

主观故意要件

明知侵权仍实施:行为人明确知晓其行为未获得著作权人授权,或对侵权可能性“放任不管”(间接故意)。

排除合理抗辩:若行为人能证明存在“合理使用”(如个人学习、评论)或“法定许可”(如教科书编写),则可能不构成故意侵权。

损害后果要件

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如署名权、修改权)或财产权(如发行收益、许可费)受到实际损害。

因果关系要件

著作权人的损害结果须直接由侵权行为导致,排除其他因素干扰。

二、故意侵权的法律依据与实务认定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列举了构成侵权的具体行为,如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作品等。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罪,对以营利为目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实务中的认定标准

证据要求:需证明行为人明知权利归属(如作品标注版权声明)仍实施侵权,或通过侵权手段牟利(如低价销售盗版)。

三、侵权责任与抗辩排除

责任认定

民事责任:需赔偿权利人实际损失(如利润减少)或按侵权人违法所得计算;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可适用1-5倍惩罚性赔偿。

刑事责任:若违法所得超3万元或非法经营超5万元,可能构成犯罪,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抗辩无效的情形

以“不知情”“未标注版权”为由主张非故意侵权的,通常不被法院采纳(除非权利人未公开作品或未声明权利)。

总结

著作权故意侵权的核心在于行为人明知侵权仍积极实施或无正当理由放任侵权结果发生,法律通过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及刑事追责形成多层次惩戒机制。权利人在维权时应注重保留侵权证据(如盗版链接、交易记录),以明确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关联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张万军律师

张万军律师

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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