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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车辆被扣,停车费用谁负责

交通事故 2026-04-17 15:37 标签: 交通事故 车辆被扣 停车费
法律依据与详细说明

核心法律原则:交警扣车属于依法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这意味着,从扣车到通知您取车这个法定扣押期间内,车辆停放产生的保管(停车)费用是交警部门履行职责的一部分,不应转嫁给当事人。

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也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拖移违法停放车辆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该原则同样适用于为调查取证而扣押事故车辆的情形。

重要注意事项

例外情况:如果交警已经完成调查并通知您取车,但您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车辆,那么通知取车之后产生的额外停车费用,通常需要由您自行承担。

如何应对不合理收费:在实践中,如果停车场或个别执法人员要求您支付扣车期间的停车费,您有权予以拒绝。如果已经支付,请务必保留好缴费凭证,您可以向作出扣车决定的交警部门的上级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返还该费用。

总结

简单来说,事故处理期间“公家扣车,公家付钱”。您只需配合调查,在接到交警部门的正式取车通知后,及时前往指定地点领取车辆即可,无需为扣押期间的停车费担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承担。

刘洪涛律师

刘洪涛律师

山东中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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