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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离婚冷静期后领证是否需两人去

婚姻家庭 2026-04-24 16:33 标签: 离婚 冷静期 领证

这一要求的直接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该条文明确规定,自离婚冷静期(三十日)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关键要点解析

“双方”与“亲自”是硬性要求:

双方共同:领取离婚证不是一个单方行为,必须夫妻二人同时到场。

亲自办理:不能委托他人(如亲友、律师)代为办理。这是因为离婚涉及身份关系的重大变更,必须由当事人本人当场确认意愿。

未共同申请的后果:

如果在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天内,双方没有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证,那么之前提交的离婚登记申请将被视为自动撤回。

此后若仍想通过协议方式离婚,需要重新从提交离婚申请开始,再次经历完整的三十日冷静期。

办理时需准备的材料:

双方共同前往时,通常需要携带以下材料: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双方的结婚证。

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需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

婚姻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如照片等)。

如果一方不配合怎么办?

如果冷静期结束后,一方反悔或拒绝配合前往领证,则意味着协议离婚的路径无法走通。此时,坚持要求离婚的一方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即诉讼离婚),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婚姻关系问题。

总结:在协议离婚程序中,完成冷静期后领取离婚证的环节,法律强制要求夫妻双方本人同时到场。这是保障离婚决定出于双方真实、自愿意愿的重要程序设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王家权律师

王家权律师

贵州中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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